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和人口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7-20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和人口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公立医院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地区各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价格机制改革的部署,为全面推进广州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按照《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32号)等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省、军队、武警在穗公立医院以及广州市属、区属城市公立医院,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穗举办的公立医院,统一按照广州地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执行。
二、适当调整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标准见《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附表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公立医院的最高价格标准。鼓励各公立医院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三、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市皮肤防治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广东省口腔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15家医院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行发文通知。
四、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2日
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价格机制改革的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32号)等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采取“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中央、省、军队、武警在穗公立医院以及广州市属、区属城市公立医院,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穗举办的公立医院,不包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以下简称“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同城同级同价。同步强化价格和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及耗材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立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具体价格并发布实施。
(二)除公立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外,其余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社会保险定点医院谈判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根据省和市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三)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待《广东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办法》出台后,及时受理审核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院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新增医疗项目立项实施的同时,由广州市卫生计生委研究配套医疗费用控制相关措施;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研究新增项目是否符合医保报销范围。
四、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一)腾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空间。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公立医院因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贮藏、保管、耗损等费用),原则上按照改革前三年政策规定加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其中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
(二)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和中医等医疗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
(三)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院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二级公立医院按三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下浮10%执行,一级公立医院按三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下浮20%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按原标准执行。
明确部分未定级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参照收费标准。广州血液中心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参照三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区级血液中心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参照二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公办养老机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内设医院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参照一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四)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医院医药收入结构变化、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以及财政投入落实情况,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与医疗费用控制、医院收支指标考核联动。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结合医疗机构收支结构、成本变化以及患者医疗费用指标的落实情况,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五、深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政策联动
(一)改革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完善疾病规范化诊疗体系,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
(二)落实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公立医院因取消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专项补偿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逐步建立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控费等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
(三)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通过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强化医院内控制度、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构建分级诊疗体系等措施,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将调整后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做好医保和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门(急)诊诊查费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诊次7元。门(急)诊诊查费不纳入参保人员相应待遇月(年)度限额累计范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医药价格监督。加强对医院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对不执行药品零加成销售政策、擅自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做好跟踪评估。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防止其他方面改革效果尚未显现,医疗服务价格却大幅上升、群众和社会医疗负担加重的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
(三)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确保价格调整顺利推进。
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使用说明
一、《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其中第一级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每类下可设第二至四级分类,第五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其中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CM)的分类格式,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
项目分类的基本框架举例如下: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综合医疗服务类 | 医技诊疗类 | 临床诊疗类 |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 |||||
1 | 2 | 3 | 4 (一级分类) | |||||
临床各系统诊疗 | 经血管介入性治疗 | 手术治疗 | 物理治疗与康复 | |||||
31 | 32 | 33 | 34 (二级分类) | |||||
麻醉 | 神经系统手术 | 内分泌系统手术 | 眼部手术 | 耳部手术 | …… | |||||||
3301 | 3302 | 3303 | 3304 | 3305 ……(三级分类) | ||||||||
眼睑手术 | 泪器手术 | 结膜手术 | 角膜手术 | 虹膜睫状体和前房手术 | …… | |||||||
330401 | 330402 | 330403 | 330404 | 330405 …… (四级分类) | ||||||||
330404001 表层角膜镜片镶嵌术 (第五级:终极项目) 330404002 近视性放射状角膜切开术 …… |
二、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说明”八个栏目。
1.财务分类
财务分类是根据财政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医疗收入项目类别确定的,财务分类码采用大写英文字母,其中:A为挂号费、B为床位费、C为诊查费、D为检查费、E为治疗费、F为护理费、G为手术费、H为化验费、I为其他费。
2.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设为9位。从左至右第1位为一级分类码,第2位为二级分类码,第3-4位为三级分类码,第5-6位为四级分类码,第7-9位为项目顺序码。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无第三、四级分类,分类编码记为“00”。
3.项目名称
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西文名称或缩写。
4.项目内涵
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三个专用名词进行界定:
⑴ 含:表示在医疗服务项目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
⑵包括: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⑶不含: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
5.除外内容
指在医疗服务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6.计价单位
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
7.价格
指完成该项目服务可以收取的费用。该价格为广州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上限。
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服务价格分别指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8.说明
指本项目在定价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项目查找的说明
为精简项目数量,《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于一些服务性质相同且成本相近的项目进行了适当归并。在查找中请注意项目内涵中“包括”的内容。
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统一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
临床各系统诊疗类和手术治疗类项目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请参照国际疾病分类顺序,按照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
两个以上医技科室均可开展的医技诊疗项目,查找时请注意医技诊疗类的说明。
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项目,暂不立项。请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立项,另行定价。
四、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1.在同一项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中,由于增加技术难度、增加(或减少) 诊疗范围或使用特殊仪器,可按规定的比例增加(或减少)费用。
2.在同一服务内容中,《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以设备、试剂的型号和产地分别立项。
3.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必须按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进行,无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4.监护(监测)收费必须提供监护(监测)记录、监护(监测)结论报告等依据。
5.收取各类片费、图文报告费,必须向患者提供胶片(图片)或图文报告,用于教学目的或医院存档目的的胶片(图片)和图文报告不得向患者收费。
6.“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患者需使用“除外内容”中列明的需另外计费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时,医疗机构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的,不得收费。
7. 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院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除外内容”及“说明”明确规定的项目,除诊查费、氧气吸入费、尸体料理费、尸体存放费、离体残肢处理费、人工煎药费、煎药机煎药费及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费外,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浮动比例试行。二级公立医院按三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下浮10%执行,一级公立医院按三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下浮20%执行。
8.“除外内容”及“说明”明确规定允许加收的项目,除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外,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浮动比例加收。即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除外内容”及“说明”等所规定允许加收的金额或比例加收;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允许加收的金额或比例下浮10%加收;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允许加收的金额或比例下浮20%加收。
附件:(普调)广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0713.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