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6-27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索 引 号:006939748/2012-00328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日期: 2012年04月20日
名  称: 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  号: 粤府〔2012〕47号公报期号:


粤府〔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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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对有效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到2020年,要初步建立起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实现上述目标,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到2015年率先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全科医生培养要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原则,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核管理,切实提高培养质量。

  (一)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全科医生培养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省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二)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内容和方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在国家和省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省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三)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也可从在岗医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省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四)保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基本待遇。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委托培养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完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经费保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五)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省教育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负责)

  (六)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新招收的全科方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后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十二五”期间,逐步提高临床医学研究生中全科方向临床医学研究生的招收比例。(省教育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七)加强临床医学基础教育和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向全科医生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全科医生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负责)

  (八)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2015年起,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省卫生厅、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既要着眼长远,加强总体设计,逐步规范统一;又要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解决当前基层对全科医生的急切需求,力争从2012年起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一)加强在岗医生转岗培训。过渡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临床或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国家和省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的,执业范围可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省卫生厅、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二)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省教育厅、卫生厅负责)

  (三)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三、科学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

  适应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统筹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培养规模,强化政府在建设全科医生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切实加强全科医生培养体系建设。

  (一)加强对全科医生培养的统筹规划。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衔接。根据全科医生培养目标和任务,在继续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的同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教育部门制定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卫生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省编办负责)

  (二)落实全科医生岗位和编制。根据《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全科医生岗位。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开招聘人员时优先招聘全科医生。(省卫生厅,省编办负责

  (三)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中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医学高等院校要重视全科医学师资力量的建设,保证全科医学教学质量。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的培训。(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四、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着眼加快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严格全科医生执业准入条件,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好全科医生的作用。

  (一)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根据服务范围、服务人群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居民数量,保证服务质量。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占一定比例。(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三)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要求,逐步建立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要按国家规定,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五、建立健全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实行全科医生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负责)

  (二)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三)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四)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设立专项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加大补助力度。(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五)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或经过转岗培训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科医学(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资格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论文等要求。(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状况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将政府主导作用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提高全科医生待遇,吸引更多的医学优秀人才加入全科医生队伍,推动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传统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三)认真开展试点推广。坚持分步实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医改办)等五部(委、局)《关于印发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2〕287号)要求,积极组织试点申报工作,加强试点督导和评估。鼓励各地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创新,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推广。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经费保障,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艰苦边远地区执业全科医生补助等给予必要支持。坚持分类指导,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扶持力度,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全面发展。

  (五)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扩大群众对全科医生制度的知晓度,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习惯,增强签约服务意识,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营造良好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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